6. 警械使用條例第 13 條規定,特定人員執行職務時得準用該條例,下列何者為非?
(A)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
(B)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
(C)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
(D)其他司法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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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2419), C(137), D(194), E(0) #1802462

詳解 (共 6 筆)

#3323450

5ccb173211738.jpg#s-75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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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7562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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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068
移民署人員準用<內政部出入國及移民署武器或器械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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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28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司法警察、憲兵、軍法警察、駐衛警察之準用)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    D    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   C  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   A  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32&flno=72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 條

 

I.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II.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III. 第1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

 

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

 

四、持有兇器且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五、對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其所使用之運輸工具,依法執行搜索、扣押或逮捕,其抗不遵照或脫逃。他人助其為該行為者,亦同。

 

六、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強制或制止。

 

IV. 第1項所定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支付;其係出於故意者,該署得對之求償。

 

 

V. 第1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規格、注意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VI. 第1項所定戒具及武器,非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反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處理(警察機關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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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I本條例於(D)其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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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354
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司法警察、軍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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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6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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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警械使用條例13: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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