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有關保管銀行辦理全權委託投資交割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委任人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原則上於辦理買賣交割時,不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
(B)交割指示函得先以傳真或其他方式發出,經保管銀行核對其形式確認有效後,依指示辦理交割,惟嗣後受任人仍應依
約定期限補發書面正本
(C)證券商應建立及蒐集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等交易標的樣張,保管銀行則無此責任
(D)蒐集及建立受任人有權人員簽章樣式或(及)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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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47), C(1728), D(397), E(0) #1709778
統計: A(80), B(247), C(1728), D(397), E(0) #1709778
詳解 (共 2 筆)
#291643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37~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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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5249
受任人為指示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辦理全權委託帳戶交割、結算及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作業,應將證券商、期貨商及其他交易對象之公司名稱通知保管機構,並由保管機構建立及蒐集下列基本資料:
一、證券商、期貨商及其他交易對象之銀行存款帳號或客戶保證金專戶帳號、戶名、交易帳號及結算交割人員之身分資料等。
二、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等之交易標的樣張。
三、債券存摺簽發機構、短期票券簽證機構及銀行定期存單有權人員簽章樣式之印鑑卡。
四、受任人有權人員簽章樣式或(及)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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