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關於法官裁判行為中認定事實之活動,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民事訴訟法係採自由證明,並不採嚴格證明 ②民事訴訟法就釋明所要求之證明度,較證明之證明度為低 ③法律要求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應酌定損害額之規定,亦屬減輕舉證責任之方式 ④法官個人幼時父母失和之經驗,亦得作為法官審判時認定事實之經驗法則 ⑤在請求借款返還訴訟中,對於借款合意之事實縱經被告自認,法官在判決時,仍應調查其他證據,始能認定該事實存否
(A)②③⑤
(B)①②④
(C)②③
(D)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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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68), C(397), D(64), E(0) #370874
統計: A(84), B(68), C(397), D(64), E(0) #370874
詳解 (共 3 筆)
#890302
①民訴之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我想應該是嚴格證明:積極事實
②釋明和證明都是法官取得心證的證明度,而「釋明」比「證明」證明度低。
釋明→僅須讓法官知道此事。證明→須提出有力的證據,讓法官確信此事。
④法官個人幼時父母失和之經驗,亦得作為法官審判時認定事實之經驗法則
法官在自由心證時,依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而經驗法則並非指法官個人經驗,而是一般人常識
⑤在請求借款返還訴訟中,對於借款合意之事實縱經被告自認,法官在判決時,仍應調查其他證據,始能認定該事實存否 →民訴279第一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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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454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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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08
有高手可以講解一下1.2.5嗎? 謝謝!
三陽一二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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