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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287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2876

年份:11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63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至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其起訴時之事實主張略 以:甲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0 日,騎機車行經臺北市某交岔路口,遭乙駕駛汽車不慎撞及致受傷,現 仍繼續治療中,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乙賠償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受理本起訴時,為特定訴之聲明,應先闡明令甲在一定期限內具體表明其全部請求金額,並更 正其訴之聲明,否則應裁定駁回起訴
(B)經法院調查證據結果,甲認為其得主張之全部損害金額為 100 萬元時,不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擴張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
(C)受訴法院就兩造所聲明之證據為調查後,得心證認為甲亦與有過失時,雖未經闡明兩造當事人使其 有辯論之機會,亦得以該心證為判決基礎
(D)受訴法院如得心證認為乙就甲之受害確有未盡法定注意義務之情事,但其損害額難以證明而要酌 定損害額時,既應斟酌已調查證據之結果,亦應說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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