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甲未獲乙之授權,竟擅自以甲自己之名義,將乙之腳踏車所有權移轉於惡意之丙,其法律效果為何?
(A)甲之處分行為有效
(B)甲之處分行為無效
(C)乙得撤銷甲之處分行為
(D)乙承認,甲之處分行為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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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295), C(172), D(888), E(0) #1541708
統計: A(88), B(295), C(172), D(888), E(0) #1541708
詳解 (共 10 筆)
#2192599
~精修 :「無權代理」V.S.「無權處分」:
1.「無權代理」 乙用甲(他人)之名義,將甲之車賣給丙,這時「買賣契約」是存在於<甲丙>之間。而「契約」(債權行為)必須<甲>同意,才能夠生效;至於,「物權行為」亦同喔 ! 所以,「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均「未定」。
2. 但是,若是「無權處分」就不一樣喽 ! 乙用「自己名義」將甲的車子賣給丙,其「買賣契約」則是存在於<乙丙>之間。所以,「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是「有效的」;但是「物權行為」則屬「效力未定」,尚還需要甲同意才行。
3. 結論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關鍵在於:
二者「物權」效力均是「未定」。
(1)如果是「無權代理」→ 「債權」效力「未定」;
(2)如果是「無權處分」→「債權」效力「有效」。
總結 無權處分--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 效力未定
該題屬無權處分(以自己名義),故債權行為(甲丙之間買賣交易產生)有效、物權行為(乙腳踏車所有權)效力未定
資料來源:阿摩網民法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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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01
如果是善意之丙依民法948是可以取得所有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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