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甲犯竊盜及強盜二罪,竊盜罪受有期徒刑 8 月的宣告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嗣後,裁判確定前所犯
的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7 年確定。試問定執行刑處置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竊盜罪刑已執行,毋須與強盜罪之刑重定執行刑,僅再執行強盜罪之刑即可
(B)應將二罪之刑重新定應執行之刑,並扣除已執行之刑後,定為應執行之刑
(C)應將二罪之刑改定應執行之刑,並於應執行之刑中扣除已執行之刑
(D)應將二罪之刑改定應執行之刑,且應執行之刑不得低於 7 年
(E)應執行強盜罪之刑,並扣除已執行之 8 月,應執行之刑為 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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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85), C(426), D(347), E(132) #1646926
統計: A(117), B(185), C(426), D(347), E(132) #1646926
詳解 (共 8 筆)
#2704390
第 53 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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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6410
第477條(更定其刑之聲請)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裁判前確定犯數罪,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檢察官依刑訴477第1項之規定,向犯罪實事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執行刑,已執行之刑期則於法院所定執行刑中扣除接續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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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868
(C)應將二罪之刑改定應執行之刑,並於應執行之刑中扣除已執行之刑(參刑法53)
(D)應將二罪之刑改定應執行之刑,且應執行之刑不得低於 7 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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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1238
J775已經宣告刑法48及刑事訴訟法477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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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1799
樓上錯了吧,這涉及52跟53能不能合併定執行的爭議,顯然這裡是採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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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8986
為何不是適用52條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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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1583
那現若國考出這題,答案應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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