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有關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和相關支持服
務內容,何者錯誤?
(A) 輔助器材的項目有點字教科書、放大字體教科書、
調頻助聽器等
(B)支持服務的項目有報讀、錄音、代抄筆記、復健治
療等
(C)升學或轉學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時,由原就讀學
校辦理續借事宜
(D)借期以出借日至該學年度結束,如需要續借,應重
新辦理借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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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52), C(1079), D(166), E(0) #52823
統計: A(80), B(152), C(1079), D(166), E(0) #52823
詳解 (共 4 筆)
#336511
原(舊)學校須歸還輔具器材,
由新學校辦理申請
由新學校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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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715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102.9.27)
(A)
輔助器材的項目有點字教科書、放大字體教科書、調頻助聽器等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第六條 點字教科書、放大字體教科書、調頻助聽器屬於適性教材
第三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
(B)支持服務的項目有報讀、錄音、代抄筆記、復健治療等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第七條 支持服務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支持服務
第八條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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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6513
此法已於102年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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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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