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下列何者,不得為刑事訴訟之輔佐人?
(A)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B)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C)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
(D)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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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610), C(64), D(369), E(0) #788437

詳解 (共 4 筆)

#1031842
刑訴35輔佐人資格
1. (被告&自訴人)的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
2.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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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5114
(A)被告之法定代理人(X;得為輔佐人)
(B)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O;不得為輔佐人)
(C)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X;得為輔佐人)
(D)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X;得為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 第 35 條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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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0580

可比較第三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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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8998

請問,為什麼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稱為他的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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