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最高法院就非常上訴案件,得為下列何種裁判:
(A)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以裁定駁回之
(B)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C)原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者,應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D)原判決違背法令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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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54), C(117), D(346), E(0) #788446

詳解 (共 5 筆)

#1091616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B+C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D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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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880
(A)刑訴446  以判決駁回
(B)刑訴447  將原判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程序更為審判(不利益變更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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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5276
(A)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以裁定駁回之(X;判決駁回)
(B)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X;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若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C)原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者,應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X;除撤銷外,不利於被告應另行判決)
(D)原判決違背法令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O)

刑事訴訟法 第 446 條 (非常上訴無理由之處置-駁回判決)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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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7456
非常上訴是判決駁回
再審才是以裁定駁回

B要判決不利於被告才需要另行判決

C撤銷➡️另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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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215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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