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新竹市行竊,檢 察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判決確定,新竹地方法院應為何種 判決?
(A)免訴判決
(B)不受理判決
(C)有罪判決
(D)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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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79), C(199), D(3), E(0) #788434

詳解 (共 6 筆)

#1436113
樓上情況是在同ㄧ案的情況下,
這題是以前有連續犯視為ㄧ案情況。

而現在早已沒連續犯規定了。
甲在台北之竊盜既已判刑則應和新竹案分別之。
以ㄧ案ㄧ判情況下,
新竹法院應受理審理並為有罪判決。
即a改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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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157
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有下列情形者,應諭知免訴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這題因甲在台北市行竊已部份判決確定,符合「曾經判決確定者」之要件,因此,其在新竹市因行竊而受檢察官提起之公訴,得獲新竹地方法院免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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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591
為什麼一定要有罪判決,有可能新竹行竊證據不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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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117
詳細請看討論區,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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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9316

為什麼一定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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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645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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