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刑事訴訟之證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拒絕證言?
(A)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
(B)證人為醫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受訊問,經本人允許者
(C)證人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D)證人為公務員,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受訊問,已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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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15), C(1100), D(45), E(0) #788435

詳解 (共 1 筆)

#1034162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等。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故(C)選項符合拒絕證言要件。
另外,依據同法第179條第一項規定,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時,應得該主管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因此,根據(D)選項「已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者」,其公務員得為證言,故(D)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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