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刑事判決確定後,如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顯屬不符,依實務見解,得如何處理?
(A)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
(B)如非文字誤寫,且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以上訴糾正其法律錯誤
(C)如非文字誤寫,且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致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具有再審原因者,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D)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提起非常上訴糾正其法律錯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98), C(648), D(21), E(0) #788447
統計: A(29), B(98), C(648), D(21), E(0) #788447
詳解 (共 3 筆)
#5894151
樹狀筆記架構:
- 爭點: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認定之事實與證據不符時之救濟
- 解釋文
- 概述:發現犯罪事實與證據顯屬不符為審判違背法令
- 救濟方式1:得提起非常上訴
- 救濟方式2:若具有再審原因,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 理由書
- 一般情況:犯罪事實與證據不符,認為審判違背法令,可提起非常上訴
- 特殊情況:如文字誤寫但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可依相關解釋更正
- 非常上訴審處理:按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糾正法律錯誤
- 再審程序:如審判違背法令影響事實確定且具有再審原因,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 解釋文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4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414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505-51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505-513 頁
解釋文:
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 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 序聲請再審。
理 由 書: 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顯屬不 符,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依本院釋字 第四十三號解釋予以更正外,均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由非 常上訴審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 ,就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以糾正其法律錯誤,如因審判違背法令, 致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9
0
#4556578
(A)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X;「得」以裁定更正)
(B)如非文字誤寫,且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以上訴糾正其法律錯誤(X;以「非常上訴」糾正其法律錯誤)
(C)如非文字誤寫,且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致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具有再審原因者,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O)
(D)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提起非常上訴糾正其法律錯誤(X;「不得」提起非常上訴糾正其法律錯誤。應裁定更正)
(B)如非文字誤寫,且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以
(C)如非文字誤寫,且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致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具有再審原因者,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O)
(D)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解釋字號:釋字第146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65 年 07 月 23 日
解釋爭點: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認定之事實與證據不符時之救濟?
解釋文: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理由書: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顯屬不符,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依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予以更正外,均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由非常上訴審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就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以糾正其法律錯誤,如因審判違背法令,致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65 年 07 月 23 日
解釋爭點: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認定之事實與證據不符時之救濟?
解釋文: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理由書: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顯屬不符,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依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予以更正外,均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由非常上訴審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就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以糾正其法律錯誤,如因審判違背法令,致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9
0
#6436885
釋字第146號
解釋爭點: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認定之事實與證據不符時之救濟?
解釋文: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理由書: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顯屬不符,如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依本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予以更正外,均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由非常上訴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45條第2項準用第394條之規定,就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以糾正其法律錯誤,如因審判違背法令,致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ㅤㅤ
ㅤㅤ
ㅤㅤ
爭點: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認定之事實與證據不符時之救濟
概述:發現犯罪事實與證據顯屬不符為審判違背法令
救濟方式1:得提起非常上訴
救濟方式2:若具有再審原因,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ㅤㅤ
一般情況:犯罪事實與證據不符,認為審判違背法令,可提起非常上訴
特殊情況:如文字誤寫但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可依相關解釋更正
ㅤㅤ
非常上訴審處理:按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糾正法律錯誤
再審程序:如審判違背法令影響事實確定且具有再審原因,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