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之順序為何?
(A)主詰問→覆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
(B)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
(C)反詰問→覆反詰問→主詰問→覆主詰問
(D)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覆主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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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1255), C(27), D(54), E(0) #788451
統計: A(302), B(1255), C(27), D(54), E(0) #788451
詳解 (共 4 筆)
#1102449
第166條第二項第 166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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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169
第166條 (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II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III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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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5492
(A)主詰問→覆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X)
(B)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O)
(C)反詰問→覆反詰問→主詰問→覆主詰問(X)
(D)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覆主詰問(X)
刑事訴訟法 第 166 條 (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B)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O)
(C)反詰問→覆反詰問→主詰問→覆主詰問(X)
(D)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覆主詰問(X)
刑事訴訟法 第 166 條 (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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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5111
簡單扼要。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詰問證人或鑑定人的順序為主詰問(由聲請傳喚方先問)→反詰問(由他造方詰問)→覆主詰問(聲請方再次)→覆反詰問(他造方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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