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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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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1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專業知識測驗(民事訴訟法)#2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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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3年 - 93-1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專業知識測驗(民事訴訟法)#20490 |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3年 - 93-1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專業知識測驗(民事訴訟法)#20490
年份:
93年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43 下列情形,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以侵權行為之行為人與其僱用人為共同被告
(B)妻以受夫之直系尊親屬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之虐待在繼續中為由,以夫之直系親屬為被告所提起之離婚訴訟
(C)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以其他共有人全體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之訴
(D)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由,僅由在場且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之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所提起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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