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情形,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以侵權行為之行為人與其僱用人為共同被告
(B)妻以受夫之直系尊親屬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之虐待在繼續中為由,以夫之直系親屬為被告所提起之離婚訴訟
(C)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以其他共有人全體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之訴
(D)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由,僅由在場且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之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所提起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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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021), C(34), D(187), E(0) #788455
統計: A(39), B(1021), C(34), D(187), E(0) #788455
詳解 (共 3 筆)
#1095539
B應該是因為形成之訴要以法律所規定之人才有當事人適格,例如民法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法定情形可向法院請求離婚,所以B應該要以夫為被告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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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967
當事人不適格,離婚的當事人必須是夫、妻,其他的人來提起都是屬於當事人不適格。但須注意第三人撤銷訴訟的話以夫妻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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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973
當事人適格:
一、 當事人適格之概念:
當事人適格,係指就特定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得以當事人之地位實施訴訟,請求法院為本案判決之「資格」。就特定訴訟有當事人適格之人,稱為正當當事人,同時亦稱該人對該訴訟有「訴訟實施權」。當事人適格之有無,需就有當事人能力者,進一步判定其就該特定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否具有訴訟實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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