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新增第6-1條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關係人」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本條所稱之「關係人」包括:未成年子女、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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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貪污治罪條例」新增第6-1條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關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