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擬殺害乙,將丙誤認為乙,持刀殺害致輕傷,後來發現錯誤,乃立即停止殺害行為,..-阿摩線上測驗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10)
(A)傷害既遂罪(X)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罪案件 裁判日期:民國 8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要旨:上訴人行為並非打擊錯誤 (方法錯誤) ,而係客體錯誤 (目的物錯誤) 。
其所攻擊之對象雖然錯誤,但其所認識之內容與現實所發生之事實,構成要件既相一致,自仍應負重傷既遂罪責。 刑法 第 27 條 (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
7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9/10/28)
不成立中止犯的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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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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