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於強盜時又當場殺人、放火,依司法實務見解,應成立何罪?
(A)強盜殺人結合罪及放火罪
(B)強盜殺人放火結合罪
(C)殺人放火結合罪及強盜罪
(D)強盜放火結合罪及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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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1), B(317), C(56), D(41), E(0) #654772

詳解 (共 4 筆)

#1122173
結合一重,與其餘罪數罪併罰. 78/4th刑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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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550

第 332 條 (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30年上字第2559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刑法上之強盜殺人罪或強盜放火罪,均係結合犯,須以強盜與殺人或放火 兩者之間有犯意聯絡關係為其成立要件,若犯意各別,則為數種不相關連 之犯罪行為,即不得以結合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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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178

(A)強盜殺人結合罪及放火罪(O;結合罪擇一重者)
(B)強盜殺人放火結合罪(X)
(C)殺人放火結合罪及強盜罪(X)
(D)強盜放火結合罪及殺人罪(X)

裁判案由:盜匪
裁判日期:民國 82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要旨:強劫而故意殺人及放火,法律雖均有結合犯之規定,但其強劫之基礎行為只有一個,僅能就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而殺人雖屬未遂,但人之生命法益重於財產法益,且單純殺人之法定刑亦較放火罪之法定刑為重, 依犯罪情節,應論以情節較重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六款之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而放火意在殺被害人,對被害人身上之棉被等處直接點火,乃一行為同時觸犯殺人及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放火二罪,為想像競合關係。對放火罪部分自不另論處,又持有手槍部分,與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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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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