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警察甲於執行路檢時發現乙疑似酒後駕車,乃予攔停,吐氣檢測結果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0毫克,準備予以告發,乙馬上打電話給議員丙前來求情,甲受到議員的壓力,乃未予告發,讓乙離去,甲應構成何罪?
(A)圖利罪
(B)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C)廢弛職務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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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3), B(357), C(323), D(71), E(0) #654776
統計: A(1083), B(357), C(323), D(71), E(0) #654776
詳解 (共 10 筆)
#1422568
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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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177
尚未置於公權力完全支配下,不生縱放或脫逃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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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858
法條構成要件: 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已或其他私人,因而獲得利益
--> 只用其中一種即成立,本題是圖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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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366
131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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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988
看來是間接圖利他人不法利益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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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430
(A)圖利罪(O;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B)公務員縱放人犯罪(X;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法定要件[0.25],乙非應依法逮捕之人)
(C)廢弛職務罪(X;無釀成災害之法定要件,故非廢弛職務罪)
(D)無罪(X;參考選項A)
刑法 第 185-3 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131 條 (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130 條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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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422
可是....警察並沒有因此獲得利益阿??有哪位大大可以幫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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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8030
為何B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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