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公然侮辱A之後,第二天又夥同乙共同傷害A,A乃向檢察官提起甲傷害之告訴,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就甲傷害A的部分提起公訴時,法院得就乙傷害A的部分審判之
(B)檢察官得就乙傷害A的部分提起公訴
(C)檢察官得就甲公然侮辱A的部分提起公訴
(D)檢察官就甲傷害A的部分提起公訴時,法院得就甲公然侮辱A的部分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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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 B(1081), C(106), D(157), E(0) #654783

詳解 (共 9 筆)

#1148011

依刑訴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公然侮辱及傷害都是告訴乃論之罪。A向檢察官提甲傷害告訴,其效力及於乙。因而檢察官得對甲和乙對A犯之傷害罪提出公訴。至於甲對A所犯之公然侮辱罪,因甲未提出告訴,基於不告不理,檢察官亦無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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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893
刑訴267條雖為公訴不可分原則,其條件有三:
1. 一罪
2. 起訴部分有罪集於部分有罪
3.須有完整的訴訟條件(即告訴和程序)

此處公然侮辱及傷害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屬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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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014
(A) 檢察官就甲傷害A的部分提起公訴時...
(共 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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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997
公然侮辱應屬自訴或被害人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才得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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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9559
告訴不可分:只是指向檢察官提告訴乃論案件...
(共 4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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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081
A.檢察官就甲傷害A的部分提起公訴時,法...
(共 2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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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916

(A)檢察官就甲傷害A的部分提起公訴時,法院就乙傷害A的部分審判之(X;法院不得審判乙傷害案。不告不理原則)
(B)檢察官得就乙傷害A的部分提起公訴(O;告訴不可分原則)
(C)檢察官就甲公然侮辱A的部分提起公訴(X;不得提。甲侮辱案[另一案亦須告訴乃論]須甲提告訴,檢察官才得提起公訴)
(D)檢察官就甲傷害A的部分提起公訴時,法院就甲公然侮辱A的部分審判之(X;檢察官未起訴甲侮辱案,法院不得審判之。不告不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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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683

刑訴 2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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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361
為什麼c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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