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種強制處分係採絕對法官保留?
(A)拘提
(B)搜索
(C)檢查身體
(D)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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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60), C(76), D(2519), E(0) #654780

詳解 (共 6 筆)

#2333688

絕對法官保留:羈押,鑑定留置->因為是拘束人身自由且大於24小時

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上法官決定,僅在急迫時由檢察官決定):搜索,通訊監察

二分模式(偵查中檢察官決定,審判中法官決定):傳喚,拘提,通緝書

 

檢查身體則是刑訴第212條勘驗的態樣之一,法院或檢察官均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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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911
絕對法官保留原則係僅得由法院審核特定強制處分之施行,並不存在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之國家機關有決定之權限。


刑事訴訟程序上採行絕對法官保留的強制處分包括羈押、鑑定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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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313
絕對法官保留:羈押、鑑定留置 相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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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3849
拘票:偵查中=>檢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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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779

(A)拘提(X;檢察官得為之)
(B)搜索(X;相對法官保留,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先為之事後陳報)
(C)檢查身體(X;檢察,官得為之)
(D)羈押(O;鑑定留置亦為絕對法官保留,因兩者有關人身自由權)

刑事訴訟法 第 102 條 (羈押-押票)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刑事訴訟法 第 203 條 (於法院外為鑑定)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 第 203-1 條 (鑑定留置票)
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 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鑑定事項。
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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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192
下列何種強制處分係採絕對法官保留?
(A) 拘提❌
(B) 搜索❌
(C) 檢查身體❌
(D) 羈押✔️

刑事訴訟法102條第4項規定押票,由法官簽名」之規定可知,羈押係採取絕對法官保留原則,僅能由法官簽發押票,不容許任何急迫情形架空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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