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暗藏一只仿冒錶,攜往勞力士手錶專賣店,在找到同款式之勞力士手錶後,假裝要選購該錶,要求老闆取出供其挑選,然後趁老闆不注意的時候,將自己的仿冒錶與該店的勞力士錶互換,再將仿冒錶交給老闆,然後攜走該店的勞力士錶,本案中甲可能成立何罪?
(A)竊占罪
(B)詐欺取財罪
(C)侵占罪
(D)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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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557), C(41), D(1509), E(0) #654774
統計: A(101), B(557), C(41), D(1509), E(0) #654774
詳解 (共 10 筆)
#1292443
受騙人要交付物給騙子,才成立詐欺取財罪。本題是騙子自行取走物,非老闆交付給他。(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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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683
1詐欺行為
2陷於錯誤
3自願處分財產
老闆拿表只為提供觀看
並非為拿表去交換等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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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216
(A)竊占罪(X;竊佔罪之客體為不動產)
(B)詐欺取財罪(X;非老闆自行將錶給甲,而是僅供甲挑選)
(C)侵占罪(X;甲非合法持有錶,而是老闆供甲挑選)
(D)竊盜罪(O)
刑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民國 86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要旨: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換言之,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如其之持有,係出於非法方法,並非合法持有,則應視其方法為何
,而分別成立詐欺、竊盜、搶奪或強盜罪,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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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236
我也想知道B為何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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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917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b為何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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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803
此題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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