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被繼承人甲(住所與國籍皆為美國,亦有我國籍)生前,依照美國加州法律立下遺囑,處分其遺產,如其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就遺囑人之本國法發生爭執。問:本件遺囑人之本國法為何?
(A)我國法
(B)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以最後取得者為關係最切之國籍
(C)我國法。不論立遺囑人複數國籍之取得先後,只要具有我國國籍,準據法皆為我國法
(D)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之主觀意願或客觀因素來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為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58), C(9), D(137), E(0) #690675

詳解 (共 2 筆)

#3256591
國籍積極時,依關係最切原則處理。
(共 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4230494
第 2 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
(共 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