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締結婚姻,婚後居住於東京,之後基於工作關係遷居臺灣並設定住所於臺北。數年後,兩人因個性不合時常爭吵,決定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甲、乙兩人之情況是否具備離婚之原因,應以結婚時共同住所地法律,即日本國法律為準據法
(B)甲、乙兩人無共同本國法,基於法庭地公益之考量,關於離婚及其效力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C)若甲與乙協議離婚,其離婚之效力,以協議時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D)關於離婚,須以甲之本國法與乙之本國法皆認為具備離婚原因時,方得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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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8), C(132), D(14), E(0) #690680
統計: A(20), B(18), C(132), D(14), E(0) #690680
詳解 (共 2 筆)
#4134733
只需符合「共同之本國法」或「共同住所地法」或 「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無併行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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