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保留考試錄取資格者,在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何機關申請補訓?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考選部
(C)銓敘部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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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0), B(200), C(311), D(109), E(0) #130249
統計: A(4380), B(200), C(311), D(109), E(0) #130249
詳解 (共 3 筆)
#67922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5項
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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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319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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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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