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有關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符合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之檢視,並留存紀錄
(B)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申報
(C)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若交易未完成,則無須申報
(D)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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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7), C(482), D(11), E(0) #3001753

詳解 (共 3 筆)

#5626970
<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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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334

洗錢防制法 第15條
疑似洗錢資恐交易申報 2營業日

*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9-5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依同款第4&6規定,盡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

*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依調查局所訂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2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PS(看到疑似申報→2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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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739
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 第15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A)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B),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D)交易未完成者,亦同。(C)
三、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四、前二款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五、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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