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A 國之出版社甲公司曾向我國某位企業家募款,但該企業家乙因為與甲公司素無淵源故不予理會。
甲公司之總編輯丙因此懷恨在心,遂由甲公司出版一本「亞洲企業家之社會責任」的書,當書中提
到臺灣企業家乙時,則以不實之事實詆毀,造成乙名譽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準據法為侵權行為地法,故為 A 國法
(B)本案應依甲公司之營業地 A 國法
(C)由於乙之人格權受損,故應依乙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D)由於甲已可預見損害,故應以損害發生地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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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78), C(24), D(32), E(0) #687493
統計: A(56), B(78), C(24), D(32), E(0) #687493
詳解 (共 2 筆)
#1131235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5:「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又同法§28:「I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行為人之住所地法。
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
三、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
II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甲公司係本法§28II所指之以出版為營業者,故依其營業地A國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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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2130
適用順序:
第28條第二項是第一項的特別規定:加害主體限於營業的媒體=>營業地
第一項(非媒體:詐騙集團或個人):行為地 > 損害地 ;
人格權:被害人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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