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公文未決階段需要磋商、陳述及徵詢意見、協調或通報時,使用之公文為?
(A)令
(B)公告
(C)函
(D)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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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9), C(104), D(170), E(0) #235154
統計: A(5), B(9), C(104), D(170), E(0) #235154
詳解 (共 1 筆)
#5356951
十、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本府公文分為令、函、公告及其他公文四種:
1、令: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
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或為下
達行政規則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3、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
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4、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類別如下:
(1)書函: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
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
,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或會勘通知單:召集會議或辦理會勘時使用(
格式如附件一)。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得以電話簡
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認有必要時
,得將通話紀錄作成二份,以一份送達受(發)話人簽收
,雙方附卷,以供查考(格式如附件二)。
(4)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
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或建議時使用。
(6)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
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箋函或便簽: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箋函作法舉例見附錄六)。
(8)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
用。
(11)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
(12)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
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
以支持時使用。
(16)定型化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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