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A 律師受債權人甲的委任提起返還借款之訴。第一審訴訟進行到一半時,雙方代理人當庭同意合意
停止訴訟以進行調解,審判長並告知代理人及當天也有出庭之債權人甲 4 個月內若未續行訴訟,將
視為撤回起訴。雙方調解未成,A 律師也沒有在 4 個月內聲明續行訴訟,以致被視為撤回起訴。A
律師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只要 A 律師負擔另行起訴之裁判費用且不另行收取律師費用,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B)只要 A 律師同意另行重新起訴且不另行收取律師費用,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C)A 律師未在 4 個月內請求續行訴訟,未盡力維護當事人權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D)因為債權人甲未提醒 A 律師,是甲的錯,A 律師並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代號:1301
頁次:12-12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律師法第 32 條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