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執行律師職務?
(A)A 律師擔任替代役期間曾在甲法院服司法行政役,於退役後第 2 年擬在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B)A 曾擔任甲法院的書記官,考取律師後離職,擬於離職後第 3 年在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C)A 曾擔任甲地檢署的檢察官,轉任律師 1 年後擬於甲地檢署執行律師職務
(D)A 律師曾在甲法院擔任法官,於轉任律師 2 年後擬僱用律師 B,就 A 律師所承接的案件,在甲法
院出庭執行律師職務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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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月2日法檢字第 0990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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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律師法第37條之1現已移至同法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