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經 A 地檢
察官偵查終結,先就其行使有價證券事實,向 A 法院提起公訴。嗣後另由 B 地檢察官將詐欺事實另
行向 B 法院起訴。A、B 法院對其所受理案件均已為實體判決,且分別經當事人向同一上訴審法院提
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先後二訴實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應將 A、B 二法院之判決,併為一案自為處理
(B)因先後二訴非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自應就 A、B 法院判決上訴部分,自為審理並為實體判決
(C)因先後二訴實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應對 B 法院判決予以撤銷,自為不受理判決
(D)因先後二訴非為一案件,但被告為同一人,應同時撤銷 A、B 法院之判決,自為合併之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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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61), C(550), D(18), E(0) #1849609
統計: A(280), B(61), C(550), D(18), E(0) #1849609
詳解 (共 5 筆)
#4707403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第八條之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不得為審判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七款及第8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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