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乙二人因涉嫌共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乙於警詢中自白與甲共同犯之,惟甲均始終否認。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於審判外指證與甲共同犯罪,若甲對於此審判外陳述同意有證據能力,檢察官自得提出於法院
作為證據使用
(B)乙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共犯的指證,雖符合任意性、真實性、可信性及必要性的要件,仍不得將
此作為證據使用
(C)乙於審判外之陳述,未經甲的對質詰問,甲得以傳聞證據為由,主張該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
(D)檢察官於審理期日聲請傳喚乙為證人,因乙兼具被告的身分,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聲請,
分離調查證據,甚至亦得分離進行辯論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A§159-5,當事人同意亦可為證據使用...
未解鎖
A)乙在警詢中的自白,於甲的審判中屬於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