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開車不慎,撞倒乙駕駛之機車,致乙及後座搭載之丙均受輕傷。乙告訴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
決甲無罪確定後,丙於告訴期間內又向同一地檢署告訴甲過失傷害並經提起公訴。有關法院應如何
判決,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罪判決
(B)有罪判決
(C)免訴判決
(D)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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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2), C(529), D(274), E(0) #1849619
統計: A(36), B(12), C(529), D(274), E(0) #1849619
詳解 (共 7 筆)
#4994544
判決確定→免訴
判決未確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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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464
前案已判決確定,後案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應諭知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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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年第10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無罪判決之既判力擴張) 某甲駕駛卡車不慎,撞倒由某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均受輕傷。某乙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某丙又向同一法院告訴某甲過失傷害再經起訴,某甲撞倒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受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且係以一行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其有無刑事責任,已因前一確定判決所為無罪之諭知而確定,此與連續犯之連續數行為及牽連犯之數行為有方法結果關係之情形不同,不容再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判決,此後一起訴,參照本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四三號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應為免訴之判決,如仍為有罪之判決確定者,其判決顯屬違法。 (同乙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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