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犯罪偵查實務運用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緊急逮捕、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均屬無令狀之
強制處分。有關二者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均限於重大犯罪之案件
(B)均限於情況急迫之案件
(C)均限對犯罪嫌疑人實施
(D)均應事後向法院陳報
統計: A(9), B(685), C(21), D(114), E(0) #1849620
詳解 (共 3 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緊急逮捕與第131條第2項緊急搜索之規定,兩者均屬無令狀強制處分,其法律適用之正確敘述應為:
* **均限於情況急迫之案件**
* **緊急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特定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 **緊急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2]。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亦強調,緊急搜索係為因應搜索本質上帶有急迫性、突襲性之處分,難免發生時間上不及聲請搜索票之急迫情形而設[3]。
綜合以上資訊,選項(B)「均限於情況急迫之案件」為正確。
以下針對其他選項進行說明:
* **(A) 均限於重大犯罪之案件**
* **緊急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4款雖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但同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並未限定於重大犯罪,例如現行犯之共犯嫌疑重大、脫逃者或經盤查而逃逸者,不以重大犯罪為限
* **緊急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並未限定於重大犯罪,僅要求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且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即可
* **(C) 均限於對犯罪嫌疑人實施**
* **緊急逮捕**: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規定,緊急逮捕之對象為「犯罪嫌疑人」
* **緊急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之緊急搜索,其目的在於保全證據,客體為處所,而非僅限於對犯罪嫌疑人實施
* **(D) 均應事後向法院陳報**
* **緊急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2項規定,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並未明文規定事後向法院陳報
* **緊急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明確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