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因涉嫌竊盜罪羈押於看守所,又因另案涉嫌與乙共犯傷害致死罪,偵查中經檢察官向看守所提訊
甲,訊問甲有無與乙共犯傷害致死事實,並認為有再傳乙與甲訊問之必要,遂當場告知甲:「下次
訊問之時間為當年 2 月 23 日上午 10 時再開庭」並記明筆錄。5 日後,甲因上述竊盜罪具保釋放,惟
檢察官不知其已經具保釋放,而甲並未於上開指定期日到庭,亦未具狀說明不到庭之原因。試問檢
察官能否於 2 月 23 日上午 10 時之後,簽發拘票拘提甲?
(A)可。因檢察官已對甲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期日,甲未到庭亦未具狀說明不到庭之原因
(B)可。雖檢察官未同時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惟因甲當時在押,且經告以應行到庭之
意旨
(C)不可。因檢察官對甲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期日時,未同時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的意旨
(D)不可。除逕行拘提外,一定要在庭期前先送達傳票給甲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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