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有恐嚇乙共 3 次被判刑之紀錄,某日又飲酒後因不滿乙加班晚歸發生爭執,
對乙恫稱若再一次晚於 8 時才回家,將殺死乙,當場並持錐子毀損乙之機車輪胎,使乙心生畏懼,
持錄有甲恫嚇、毀損情節現場之錄音、照片,向檢察官申告甲涉犯恐嚇、毀損罪嫌,請求保護。甲
坦承犯行,檢察官以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向法官聲請羈押甲獲准。甲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B)法官不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涉嫌之罪均為最重本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C)法官不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無串證、逃亡之虞
(D)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已坦承本次犯行,罪證明確
統計: A(666), B(64), C(78), D(21), E(0) #1849622
詳解 (共 6 筆)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106年度台上字第783號)
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
(A)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參刑訴110、101-1、114)
(B)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涉嫌之罪均為最重本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刑訴法101-1第1項羈押為例外(參刑訴114但書)
(C)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非因甲無串證、逃亡之虞(參刑訴110、101-1、114)
(D)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非因甲已坦承本次犯行,罪證明確(參刑訴110、101-1、114)
本題旨在判斷甲因涉犯恐嚇、毀損罪嫌被羈押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時,法官得否以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由駁回聲請。
### 1. 羈押原因與類型分析
依據題意,甲因對乙恫稱將殺死乙(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1]),並持錐子毀損乙之機車輪胎(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且甲有恐嚇前科,檢察官以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由聲請羈押獲准。
甲所涉犯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及毀損罪(刑法第354條,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中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預防性羈押**的法定事由之一。
* **預防性羈押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明定,被告經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2]。
* **本案羈押原因:** 甲有三次恐嚇前科,本次又因飲酒爭執對乙恫稱殺害,並毀損財物,顯然符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的要件,故法官裁定羈押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的預防性羈押規定。
### 2. 具保停止羈押之限制
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官是否准許,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3]。
* **排除適用:** 雖然甲所涉犯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本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第114條第1款前段「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條件,**然**,因甲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預防性羈押)羈押者,故屬於第114條第1款但書所列的**例外情形**。
* **法官裁量權:** 既然屬於但書排除適用之情形,法官即**不受**「不得駁回」的限制,仍得依職權審酌羈押原因是否消滅,以及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 [4][5]。
### 3. 實務見解與結論
實務見解認為,預防性羈押旨在防止被告反覆實施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法院僅須由其犯罪歷程觀察,若先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改善,足以使人相信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之虞 [6][7]。
本案中,甲有多次恐嚇前科,且本次犯行發生在與配偶爭執後,顯示其反覆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條件(家庭衝突、飲酒)仍存在。考量到甲係因「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羈押,此羈押原因並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所能消除 [8]。因此,法官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但書規定,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綜合以上資訊,選項(A)最為正確。
**(A) 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