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暴力討債集團打電話到向地下錢莊借錢的小吃店家,對於店家主人告以:若未能於 3 天內繳息還錢,
生意就不要做了。法庭上檢方提出上述通話監聽「錄音帶之內容」及其「譯文」用以證明恐嚇行為。
對於前述兩項得為證據之「錄音帶之內容」及其「譯文」,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下列敘述,
何者最為正確?
(A)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所定物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B)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文書證物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C)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D)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準用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B)錯誤 錄音帶之內容---&...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普通物證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