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暴力討債集團打電話到向地下錢莊借錢的小吃店家,對於店家主人告以:若未能於 3 天內繳息還錢,
生意就不要做了。法庭上檢方提出上述通話監聽「錄音帶之內容」及其「譯文」用以證明恐嚇行為。
對於前述兩項得為證據之「錄音帶之內容」及其「譯文」,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下列敘述,
何者最為正確?
(A)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所定物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B)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文書證物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C)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D)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準用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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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86), C(427), D(215), E(0) #1849615
統計: A(114), B(86), C(427), D(215), E(0) #1849615
詳解 (共 2 筆)
#3319859
(A)(B)對於「錄音帶之內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1第 2 項所定物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參刑訴法第165條之1第2項)
(C)(D)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參刑訴法第16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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