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竊盜,檢察官依
甲之自白及乙之陳述,認甲罪證明確,惟情節輕微,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逕以乙於警詢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作為認定甲竊盜之證據之一
(B)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以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C)甲之自白,不論是否出於任意性,法院皆得作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認定竊盜之證據
(D)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時,即應依法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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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 B(325), C(15), D(200), E(0) #1849613
統計: A(353), B(325), C(15), D(200), E(0) #1849613
詳解 (共 6 筆)
#5171514
第 452 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第 451-1 條第4項但書第3款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由上述法條可知(D)應轉換為通常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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