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人,下列何者錯誤?
(A)由投信公司擔任
(B)投信公司無法擔任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C)投信公司無法擔任時,亦不得委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D)主要任務包含了結現務、處分資產、收取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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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21), C(435), D(20), E(0) #3660844
統計: A(18), B(121), C(435), D(20), E(0) #3660844
詳解 (共 4 筆)
#7585883
根據台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8條(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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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點: 法律並非「不得」委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而是將基金保管機構列為法定的第一順位備位清算人。因此選項 (C) 寫「亦不得委由...」完全違反了法條的強制性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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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6112
C 當一檔基金因為規模太小、到期或其他原因需要終止(清算解散)時,必須有人出來負責把基金名下的股票賣掉、換成現金退還給投資人,這個人就叫做「清算人」
第一順位(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公司)擔任
第二順位(B)當投信公司因為破產、解散、被撤銷執照等原因而無法擔任時,依法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銀行)擔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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