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下列哪一項對特殊學生的生涯輔導描述是正確的?
(A)我國法定之轉銜計畫是全生涯轉銜教育的觀點
(B)美國法定的轉銜計畫是全生涯轉銜教育的觀點
(C)我國轉銜計畫強調教育到工作職場的銜接
(D)我國轉銜教育強調就業安置
統計: A(1022), B(442), C(179), D(37), E(0) #597699
詳解 (共 8 筆)
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定生涯轉銜計畫,以提供身心障礙者 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有人知道美國的嗎?
全方位轉銜教育與服務介紹
一、 早期療育階段的轉銜:IFSP與IEP的銜接
早期療育階段的轉銜教育是指三歲學齡前轉銜至學齡階段的教育與服務。相較於中學至成人的轉銜階段,此階段是比較容易被忽視的部分。
根據美國1991年公法102-119(即擴充公法95-457和修正公法94-142之法令)將學前特教分為H(PartH)--出生至三歲前的早療教育與B(PartB)--三歲至五歲的學前教育。該H部分的法案並要求相關政府部門針對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個別化家庭服務方案』(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簡稱IFSP)並緊密的與入學後的IEP互相結合(林宏熾,民88)。
二、 中學階段的轉銜:IEP與ITP的銜接
美國中學階段的轉銜明訂於1997年「身心障礙個人教育法修正案」(IDEA1997),其中規定教育機構應於學生未滿14歲以前(中學畢業前),於其「個別化教育計畫」中提供有關的「轉銜服務」。而此重點轉為幫助學生能成功平順的由學校生活過渡到更高階學校生活或工作中(林宏熾,民88)。
三、 離校後的轉銜:ITP與IWRP的銜接
離校後的轉銜,除了1997年「身心障礙個人教育法修正案」「個別化轉銜計畫」的提供與服務之外。還涵蓋美國1992年「復健法修正案」的轉銜服務。其中規定,身心障礙者經資格審定後,合格者,州政府或社區的復健機關得與諮商師完成「個別化書面的復健方案」(individualized written rehabilitation plans,簡稱IWRP),提供了有關(1)綜合性的職能評估(2)工作習慣與工作技能訓練(3)職業輔導(4)獨立生活技能訓練(5)工作安置服務(林宏熾,民88)。
(C)美國轉銜計畫強調就業安置、求學階段轉銜。
(D)我國轉銜教育強調終身發展、各個年齡階段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