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
(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
(B)甲未得乙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
(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
(D)甲未得乙的同意,擅自使用乙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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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191), C(680), D(77), E(1) #149836
統計: A(289), B(191), C(680), D(77), E(1) #149836
詳解 (共 7 筆)
#124365
小弟的看法:
民法第184條所指"\'權利",似乎不包括"債權"。
倘是債權受侵害,似乎適用債務不履行的規定。
C選項指涉的權利是債權,似乎要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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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64
侵權行為所指的"權"為:物權.準物權.身分權.人格權
不包括債權
因此(C)乃債權,非184第一項前段所說的權利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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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26
侵害債權適用184後段,因社會上常有一物二賣之情況,故惟有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才加以處罰。例如甲先跟乙成立A物債權,但隨後把A物賣給丙並移轉,乙僅能對甲提出解約及損賠,對丙則否。除非丙是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乙方能以184後段詐害債權對丙提出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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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32
184 I 前,為"故意"或"過失"
A、B、D應該都算故意~
C依題意(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 )應該算184 I 後,為"故意+違反善良風俗"
A、B、D應該都算故意~
C依題意(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 )應該算184 I 後,為"故意+違反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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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541
補充 (C)
雖然 乙 不得 依民法#184I前段 向甲 請求 損害賠償
但是 乙 得 依民法#226 因 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 給付不能,向甲 請求 損害賠償
..........................
#54845@15
甲 出售 其車予乙,締結買賣契約後,
甲 出賣 予丙,同時 移轉 該車之所有權 予 丙,
→乙 得 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向甲 請求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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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361
是阿,物權.準物權.身分權.人格權
ex有人去醫院偷抱走別人的嬰兒,這就是侵害了父母對子女的身分權,就可以依據184條,主張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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