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A)友善服務提供到宅關懷,並支持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
(B)居家復健是由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對居家需繼續復健之身心障礙者,於其居住處提
供復健治療服務
(C)生活重建是指由身心障礙同儕,提供心理支持,以重新建構其獨立生活能力,協助其重建生活
(D)社區居住是以一般社區住宅房舍提供身心障礙者非機構式之居住服務
統計: A(92), B(170), C(1215), D(348), E(0) #728165
詳解 (共 5 筆)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指以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服務:指於社區特定地點提供服務。
三、機構式服務:指以日間式或住宿式照顧方式提供服務。
四、居家照顧:指有協助自理生活照顧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經專業評估後由專業服務人員至其家宅中提供照顧服務。
五、友善服務:指到宅關懷身心障礙者,並支持其社會參與。
六、送餐到家:指提供餐食予無法準備餐食之獨居或家屬無法提供照顧之身心障礙者,解決其餐食問題。
七、居家復健:由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對居家需繼續復健之身心障礙者,於其居住處提供復健治療服務。
八、生活重建:指於中途致障有生活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由專業人員於其重建關鍵期,提供心理支持及服務,以重新建構其獨立生活能力,協助其重建生活。
九、心理重建:指由專業人員應用心理學之原則及方法,協助處理身心障礙者之心理適應問題,重建其環境適應能力。
十、社區居住:指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組成專業服務團隊,以一般社區住宅房舍提供身心障礙者非機構式之居住服務。
十一、婚姻及生育輔導:指由專業人員應用專業知能及技巧,提供身心障礙者兩性交往、性教育、性諮詢、婚姻諮商、生育保健及親職等諮商輔導及協助服務。
十二、性教育:指提供身心障礙者性生理與性心理知識及認知、親密關係及身體接觸、人身安全之維護,促進性別平等及尊重。
十三、性諮詢:指提供十八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身體探索及暸解、建立性自尊、性行為模式、性伴侶關係之諮詢服務。
十四、家庭托顧:指家庭托顧服務員於其住所內,提供服務對象身體、日常生活及安全性之照顧服務。但不包括照顧其身心障礙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
十五、課後照顧:指由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人或團體等提供身心障礙者包含寒、暑假在內之國民小學課後照顧及國民中學課業輔導。
十六、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指身心障礙者得自我決定、選擇、負責,於均等機會下,選擇合適住所,平等參與社會。
十七、復康巴士服務:指提供身心障礙者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等設備之特製車輛,提供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及社會參與所需之交通服務。
十八、輔具服務:指協助身心障礙者輔具諮詢、評估、取得、使用訓練、 追蹤、維修、調整等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立及健康。
一、個案服務
(一) 生活重建服務
1、委託類別:
(1) 肢體障礙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2) 聽覺及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類(涉及聲音與語言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3) 精神障礙類(精神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2、服務對象:
(1)符合前項障礙類別且15歲以上,設籍且居住於本市,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需求評估核定有生活重建需求之中途致障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其中聽語障者因配帶助聽器或植入人工電子耳而有生活重建訓練需要者,不限中途致障者。
(2) 具障礙事實,經醫療等單位轉介,並由受託單位評估個案有生活重建需求且經本局同意者,可接受本服務。
3、服務內容:
(1)日常生活能力之培養:自我照顧及居家生活能力培養、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
(2)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提供社交技巧之指導、辦理文康活動或團體工作,增加服務對象人際互動、協助服務對象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加強與家人及社區居民互動。
(3)心理支持或心理輔導:包括個案輔導、家庭輔導或團體輔導、支持團體等。
(二)生活訓練服務:
1、委託類別: 智能障礙及自閉症類(精神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2、服務對象:
(1)15歲以上,設籍且居住於本市,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居住在社區的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精神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及其家屬。
(2)如非自閉症或智能障礙者,則須由廠商評估後本服務確實可促進其自我照顧能力,且經本局同意者,可提供服務。
3、服務內容:
(1)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包括日常生活所需技能,如獨立飲食、如廁、盥洗沐浴、穿脫衣物、交通等訓練。
(2)人際與社交能力訓練: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人際互動及社交技巧的指導,包括辦理文康活動或團體活動,增加服務對象與人際互動機會。
(3) 心理支持或心理輔導:包括個案輔導、家庭輔導或團體輔導、支持團體等。
(三) 罕見疾病支援服務:
1、委託類別: 罕見疾病類(患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告罕見疾病者)
2、服務對象:
(1)15歲以上,設籍且居住於本市,患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且領有重大傷病卡者。惟15歲以下患有罕見疾病,但未進入教育體系接受服務者,亦可接受本服務。
(2)腦部或神經病變以外之罕見疾病類個案,需至少占總服務人數15%。
3、服務內容:
(1)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包括日常生活所需技能,如獨立飲食、如廁、盥洗沐浴、穿脫衣物、交通等訓練。
(2)心理支持或心理輔導:包括個案輔導、家庭輔導或團體輔導、支持團體等。
(3)復健訓練服務:擬定復健訓練計畫,進行平衡訓練、精細動作訓練、轉位訓練、預防功能退化復健、呼吸、吞嚥、語言訓練,或提供復健指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