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關於發展遲緩早期療育的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事項
(B)政府應建立 12 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並依發展遲緩兒童之需要,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C)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D)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類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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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149), C(390), D(57), E(0) #728167

詳解 (共 5 筆)

#1052462
六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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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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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67
第31條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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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977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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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9774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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