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任職於臺北市政府之公務員甲請求機關償還其執行職務代墊之費用 3 萬元,遭機關拒絕。甲應如何救濟?
(A)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B)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逕向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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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6), B(144), C(2862), D(1084), E(0) #603080
統計: A(656), B(144), C(2862), D(1084), E(0) #603080
詳解 (共 10 筆)
#1152327
以前上行政法課老師教的簡易記法:
復審就是跟「錢」有關:
財產上請求權、免職、足以影響公務人員身分關係等
1、調職=>主管變非主管,薪水(錢)變少了。
2、減薪=>錢變少
3、停職=>沒變變身分,但只領1/2薪水(錢)變少了
4、考績獎金變少=>錢變少
復審就是跟「錢」有關:
財產上請求權、免職、足以影響公務人員身分關係等
1、調職=>主管變非主管,薪水(錢)變少了。
2、減薪=>錢變少
3、停職=>沒變變身分,但只領1/2薪水(錢)變少了
4、考績獎金變少=>錢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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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639
公務人員提起復審事件,本次修正規定統一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故提起復審應向原處分機關遞送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公務人員提起復審,應自機關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30日內為之。
一、復審-用於對於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益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等事項,例如:俸級、任用之審查或免職、停職處分、一次記二大過、考績列丁等。 二、申訴、再申訴-用於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例如:上級機關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的記一大過、記過、申誡等懲處、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考績評定結果(乙等、丙等),均屬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
一、復審-用於對於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益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等事項,例如:俸級、任用之審查或免職、停職處分、一次記二大過、考績列丁等。 二、申訴、再申訴-用於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例如:上級機關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的記一大過、記過、申誡等懲處、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考績評定結果(乙等、丙等),均屬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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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98
復審標的
1.公務員財產上請求權
2.足以影響公務人員身分關係
申訴標的
1.有關管理措施及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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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081
影響公務員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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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122
管見以為:
因甲為公務員,故有關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權受侵害,其救濟程序應循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行政訴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第1項)。
另參:釋字第 187、201、338、4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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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09
請求償還代墊費用,須以行政處分為之,故可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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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03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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