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因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為義務人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利並不當然消滅
(C)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權利可行使時起算
(D)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因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中斷;但行政機關若於行政處分作成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統計: A(286), B(617), C(2928), D(1290), E(0) #603084
詳解 (共 10 筆)
(A)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因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為義務人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利並不當然消滅
(C)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權利可行使時起算
(D)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因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中斷;但行政機關若於行政處分作成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我的理解如下,有錯不吝指正,感恩
A公法上,行政機關有五年的請求權時效;人民有十年@行程131
B公法上的請求權為當然消滅主義@行程131II
C(不知在哪)
D前面是對的:行程§131III: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因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中斷
133中斷之時效.......重新起算
134原效期不滿五年,因中斷而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這麼說來行政機關只要有在時間內提起,好像就有無限個五年ㄟ! 是這樣嗎?
D:請看2,3,4樓的解釋
C:好像是這個"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以下為節錄
自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求時起算
按公法與私法在基本結構上,本存有相當之差異,行政法之立法目的主要係規範國家與人民間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而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多屬強行規定。與民法是規範私人間社會生活的法律,以私法自治為基本原則,個人得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自有本質上之差異,在討論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時,自應一併思考民法上與公法
上請求權之不同點。是行政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的認定,應解為自『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求時』起算消滅時效,方屬合理。客觀說認應自『債權成立時即押標金發還日』起算消滅時效,而不須以權利人知悉其得行使權利為必要,對於權利人不能即時知其得行使權利,仍開始或持續時效之進行,對於權利人實屬過苛,難認合理,是原判決採
『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求時』作為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並無違誤。
而且感覺行政法有些會參考民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