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內政部准許外國人歸化為我國籍,屬於下列何種性質之行政處分?
(A)下命處分
(B)形成處分
(C)確認處分
(D)給付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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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3145), C(386), D(21), E(0) #603083

詳解 (共 3 筆)

#869144

形成處分:係指設定變更消滅某具體法律關係的行政處分,如核發執照撤銷執照任免公務員核准專利解散人民團

          體、准許外國人歸化為我國籍等。

 

確認處分:係對(已存在)法律關係之存否加以確認之處分,如確認國籍學歷公職候選人資格自耕能力證明徵收補償費

            等,通常是在有爭議疑義的情形下,才發生確認的必要。例:發給畢業證書是對已修完學分的一個證明,其發給予

            否並不會改變已完成學業()的事實。

 

下命處分:課予相對人作為不作為行政處分。例如:警察機關對違法集會遊行命令解散警察酗酒泥醉之管束

 

聚合的行政處分單純處分):對特定多數人所為之處分(人數確定).例如當甲死亡分別對其三子課徵遺產稅→聚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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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430
確認處分:確認舊事實  ex.確認是否為本國國民 →本來就是,給個證明確認他是而已
形成處分:成立新關係  ex准許外國人歸化國籍  →本來不是(是外國人),與我國形成新的國民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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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243

行政處分之內容區分標準:

下命處分:指命相對人作為、不作為的處分。有強制執行的可能性及必要性。(納稅、徵兵、秩序)

形成處分

許可<解除禁止>→ 基於法律特別規定,對特併活動或計畫之許可。(建築執照、駕駛執照)

認可 → 機關對人名的意思表示加以補充或認同。(人民組織章程的認可)

特許 → 獲得公法上權利者為特許。(銀行業、保險業、電信事業)

免除 → 機關將人民原本法定義務解除。(免役)

確認處分:對已發生的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及對他人地位貨物之性質在法律上有重要意義事項的認定。(土地&耕地租約登記、商標專用權的範圍評定、戶籍登記、自耕能力證明、地價或改良物補償之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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