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如有違背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應如何處理?
(A)屬自治範圍,中央不得干預
(B)送請司法院解釋
(C)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逕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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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9), C(454), D(982), E(0) #1834842

詳解 (共 4 筆)

#3534418

回2F

我把它記得再更細一點,提供參考。


一.中央機關認為有違背法規時,就可以撤、變、廢、停。
這時,如果地方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認為有爭議,依然可以提大法官解釋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提;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提)

二.若中央機關認為「可能有違背」,在還未作出撤、變、廢、停的決定之前,亦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由中央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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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601

這題我選到b

看了法條 如果是"有無"違背 這樣才選D

如果明確違背,就選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不知道我的認知是否是對的,若有問題還請高手指教,謝謝~


第 75 條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

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

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

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

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

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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