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關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籍原圖整理及面積計算完竣後,應分別實施檢查
(B)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不得申請土
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
(C)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合併複丈、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僅能俟重測成果公告確定後才能受理
(D)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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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27), C(46), D(12), E(0) #2686902
統計: A(101), B(27), C(46), D(12), E(0) #2686902
詳解 (共 2 筆)
#5080476
第 197 條 地籍原圖整理及面積計算完竣後,應分別實施檢查。
第 196-2 條 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得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
第 199 條 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發書狀。
第 200之1條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合併複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權利關係人附具同意書,同意以重測成果公告確定之結果為準者,得予受理外,應俟重測成果公告確定後受理。
第201-2 條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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