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緊急命令具有暫時變更或代替法律之效力
(B)緊急命令之發布,屬於總統之職權
(C)緊急命令發布前,應諮詢行政院院長
(D)發布後十日內應提交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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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161), C(7294), D(574), E(0) #2032513
統計: A(306), B(161), C(7294), D(574), E(0) #2032513
詳解 (共 7 筆)
#3624685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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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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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0094
(A)、(B)出自釋字543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
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B),具
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A),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
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
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
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
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
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
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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