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B)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
(C)以得票數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一組為當選
(D)總統、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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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29), C(2649), D(55), E(0) #1463668
統計: A(69), B(29), C(2649), D(55), E(0) #1463668
詳解 (共 3 筆)
#1525013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總統、
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總統、副總統由中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故C答案是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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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095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相對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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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858
(A)憲法增修條文2條1項
(B)憲法增修條文2條1項
(C)憲法增修條文2條1項
(D)憲法增修條文2條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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