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A)境內居住者將其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外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B)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
(C)境內居住者在境外參加競賽獲得之獎金
(D)自國外聘請教授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由境內支付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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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9), C(40), D(536), E(0) #389405

詳解 (共 3 筆)

#1284313
境內提供勞務又境內支付當然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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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850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點規定的免稅所得:

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 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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